代办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FB,亚太贸易协定产地证办理热线QQ613 《亚太贸易协定》产地证的前身为《曼谷协定》。2001年5月23日,中国正式成为《曼谷协定》成员。作为中国参加的第一个区域性多边贸易组织,《曼谷协定》在中国关税史上具有重要地位。2005年11月《曼谷协定》第一次部长级理事会在北京举行,《曼谷协定》正式更名为《亚太贸易协定》。亚太产地证填制格式如下
第一栏: 填写出口人合法全称、地址和国名。该出口人必须是在我局登记的公司。出口人代理其它公司申报时可在其名称、地址后加打“ON BEHALF OF (O/B)”、“CARE OF (C/O)”或“VIA”,然后打上被代理公司的名称(或地址)。被代理公司含境外名称、地址的不得申报。
第二栏: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最终受货人不明确时该栏可以填写“TO ORDER”。
第三栏:使用栏的填写方式参考普惠制证书同一栏目的填写标准。
第四栏:运输方式与路线栏的填写方式参考普惠制证书同一栏目的填写标准。
第五栏:注明货物的四位数H.S.编码。
第六栏:注明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
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或“见发票”等。
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五到十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依此类推。
第七栏:货物描述、包装数量与方式栏的填写参考普惠制证书同一栏目的填写标准。
第八栏: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为完全原产,填写“A”。
(二)如货物含进口成份,非国产价值成份<55%,填写字母“B”加原产于非成员国或原产地不明的材料、部件或产品的总货值占出口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B”40%)。
(三)如货物含进口成份,国产及成员国累计价值成份≥60%,填写“C”加原产于成员国的累计含量的总值与出口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C”65%)。
(四)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字母“D”。(该项主要针对不发达国家出口申报的产品)
第九栏:填写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台”、“件”、“双”、“套”等。
第六栏的H.S.编码、第七栏的货物描述、第八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九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栏:填写发票号、发票日期。
第十一栏:填制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
第十二栏:填制签署日期,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证机构加盖“FORM A”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
五、后发证书的签发
货物出口十天后申办的证书需按后发证书办理。后发证书签证要求按普惠制后发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证书签发后需在证书第三栏上方加盖“ISSUED RETROSPECTIVELY”印章。
六、更改证书的签发
证书签发后出口人发现证书错误可对证书进行更改申请。更改证书签证要求按普惠制更改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
七、补发证书的签发
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出口人可办理补发证书。补发证书签证按普惠制补发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
八、证书有效期 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九、直运规则 产品必须符合亚太自贸区原产地直运规则。经香港、澳门转口至各协约国的货物,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产地证明书后,出口人可持上述证书及有关单证,向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十、其它签证要求 其它签证要求按普惠制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
以上即是关于如何填写亚太贸易协定产地证的内容,如有疑问或需要办理,欢迎前来咨询瑞泰进出口有限公司,代办亚太产地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