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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离婚官司律师;离婚法院分割公司财产和房产

  • 发布时间:2016-08-16 12:13:44
    报价:面议
    地址:广东,广州,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公司: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手机:18666004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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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18620925766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已认证

    陈律师电话:;QQ:。陈律师是广州专打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银行存款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2、一、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离婚时怎么处理-

        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离婚时根据目前法律规定,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父母为双方出资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在法律上应当认定为是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如果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双方的,则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在法律上认定为是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此时,若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则应认定为这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三、分割房屋时有争议怎么处理-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婚姻法律专家特别提醒,对于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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