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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包成功商标异议包成功

  • 发布时间:2021-07-08 13: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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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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