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坂田街道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 发布时间:2024-10-29 16:5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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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方某某

    被告:黄某某

    被告:黄小某

    原告方某某为与被告黄某某、黄小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某、黄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依据不足,其要求被告黄小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某某、黄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方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5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

    二、驳回原告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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