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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商标“协定”与“议定书”的不同

  • 发布时间:2018-02-06 09: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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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国家基础注册不同  一个商标申请国际注册,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协定”成员国的,该商标必须是已经注册或经初步审定后的商标,方可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当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议定书”成员国时,该商标应是已被商标局受理的注册申请或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2、 工作语言不同  “协定”所使用的工作语言仅为“法语”;“议定书”所使用的工作语言可选择“法语”或“英语”。    3、 缴费不同  如果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所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协定”成员国,   该申请只要按照马德里协定所规定的统一规费交费即可;如果该商标所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议定书”成员国,该申请除要缴纳马德里协定规定的统一规费外,还需依照各国规定缴纳单独规费(收费标准详见马德里国际注册成员及费用表)。    4、 驳回期限不同  “协定”成员国的审查期限为十二个月,也就是说一个国际注册商标自国际局登记此项国际注册之日起,十二个月左右申请人没有。想了解更多关于国际通用型商标的详情可以与我们联系小袁QQ:我们卓信企业可以帮忙注册全世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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