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
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案例
1:北京市甲运输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9月取得全部收入200
万元,其中,国内客运收入185万元,支付非试点联运企业运费50万元并取得交通输业专用发票,销售货物取得支票12万元,运送该批货物取得运输收入3
万元。假设该企业本月无进项税额,期初无留抵税额(单位:万元)。请分
析甲运输公司应如何账务处理?
分析:
由于客运收入属于交通运输业,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
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1%,销售货物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税率为17%.因此,甲运输公司销售额为(185+3-50)÷(1+11%)+12÷(1+17%)=104.85(万元)。
甲运输公司应交增值税额为(185+3-50)÷(1+11%)×11%+12÷(1+17%)
×17%=15.42(万元)。
试点纳税人接受非试点营业税纳税人联运业务,销售额要按差额计算。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
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按照国家有关
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
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