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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认定的软件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依照信部联产[2000]968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1、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二、软件企业认定须报送的材料(一式两份、A4纸规格、顺序装订):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
2、经过当年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的证明材料(如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等);
4、本单位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软件产品的声明。
5、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软件产品列表。
6、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已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企业提交)
7、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已认定企业提交)
8、由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企业经营情况的财务专项审计报告(其中一份须是原件),须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度软件销售收入、自产软件销售收入和软件研发费明细注释及占比。软件收入界定按《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中软件收入界定暂行办法》(浙信信[2006]27号)执行。
9、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10、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11、上年度国税完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