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电源电压高于36V和不超过1000V的嵌入式灯具、固定式通用灯具、可移式通用灯具;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的荧光灯用镇流器、放电灯(荧光灯除外)用镇流器、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
2.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 认证的申请
3.2 型式试验
3.3 初始工厂检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 获证后的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4.1.1 申请单元划分
按照不同的产品类型、结构、安装方式、材料以及使用的关键元器件和零部件(见附件2)划分申请单元,具体产品认证单元的划分原则见附件1。
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不同生产厂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型式试验仅在一个生产厂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其他生产厂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认证机构进行一致性核查。
4.1.2 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
2)产品描述信息,包括使用的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的规格型号及其制造商等信息;
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4)其他需要的文件。
报价: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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