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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专利转让实用新型专利转让

  • 发布时间:2021-07-08 13:26:25
    报价: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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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实施审查和审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四)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条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第四十一条 说明书中写有对附图的说明但无附图或者缺少部分附图的,申请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附图或者声明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或者邮寄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

      第四十二条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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