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住所办法》)已于2016年5月26日印发,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住所办法》要求,将在全市实施住所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凭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申请登记,不需要提交产权权属证明、住宅用房改为经营用房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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