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自2004年8月20日起实行。
1、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2、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原件;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及从业资格证书。
(五)办公场地租赁合同;
(七)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审批机关:总局社会管理司、省级广播影视局
注意;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应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制作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广播电视时政及同类专题、专栏等节目只能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其他已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制作时政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