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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盗窃罪关在荔湾区看守所西洲北路家属怎么会见?

  • 发布时间:2016-11-02 10: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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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广东,广州,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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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律师电话:;。QQ:;陈律师是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胜诉率高。欢迎您咨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直到法院开庭审判约4个月时间,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还不固定,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做口供是的注意事项,这些及其关键,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2、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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