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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可以享受的待遇

  • 发布时间:2017-03-30 11: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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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586号修改)第三十七条和《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84号)第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其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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