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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1号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5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 部长 苗圩 2015年5月19日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短信息(以下简称短信息)服务行为,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短信息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第四条 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务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电信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短信息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第五条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依法制定短信息服务的自律性管理制度,引导会员加强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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