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许可证需要提供的材料 (1)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研究报告(由负责撰写); (2)技术方案研究报告(负责撰写); (3)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研究报告(负责撰写); (4)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措施研究报告(负责撰写);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6)工商档案查询章程; (7)完整详细的股权结构图及股东证件证明(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企业法人股东公司营业执照和工商档案查询章程); (8)公司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的身份证、社保证明、劳动合同; (9)公司人员联系方式; (10)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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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行政权力天然膨胀的本质属性等原因,许多内部行政行为超越其内部性限制而对外部相对人的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基于行政诉讼目的、依法行政、保障人权的价值要求,将存在外化效果的内部行政行为予以接受司法审查显得必要。“外化”是内部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扩张受理的桥梁,本文通过对外化的构成要件分析,结合域外经验与司法实践问题,寻找合法合适的外化途径与规范标准,为司法审查提供充分法理依据与可行性论证。 一、内部行政行为概述 想要探究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的途经,首先得对行政行为有全面细致的了解和掌握 (一)内部行政行为的界定 内部行政行为并非法律条文上的定义,新旧《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涉及到内部行政行为的具体定义,只是学者们对某一类行为的提炼和概括,因此无论是其内涵还是外延都存在模糊交界。为了便于研究,结合各家学说的共通之处,对内部行政行为作出如下较为宽泛的定义,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主体管理过程中,所作出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是国家自身管理的反映,主要受内部行政组织规范的调整,产生内部法律效果,不针对外部特定人。[1] 与内部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另一概念“行政行为”则是一个具有准确内涵的学术概念,法律条文对其也有明确叙述。笔者认为,新行政诉讼法将原先的受案范围“具体行政行为”变更为“行政行为”,意在扩大行政行为内涵以满足司法实践需求,同时意味着是否属“行政行为”成了是否可诉的标准,所以,只有弄清内部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概念中的行政行为,才具有实践意义的界定,当然此处的行政行为与学术概念上的行政行为并非对等关系。 学术概念的行政行为也有广义和狭义概念,但无论何种概念都包含着行政主体、行政职权和法律效果三要素,狭义概念上的行政行为将外部属性作为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要求从实质到法律效果均具备外部属性,显然狭义概念上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可诉范围,那是否意味着狭义概念上的行政行为等同新《新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行政行为?笔者认为,不能简单这样认为,从修法目的和解决事务问题的角度分析,法条中的行政行为更加强调法律效果的外部属性,但并非将外部属性作为行政行为的要素。在新的社会形势下,行政机关作出的新行政行为层出不穷,因此,对内部行政行为与行政行为之间属于种属关系或是其他关系,不应孤立片面的看待,一定要结合立法目的、背景和具体情形分析,当然具体情形应当是具有规律的,可操作的而不是杂乱无章的,此处后文详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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