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2-25 17: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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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企业取得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3.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产品标准见附件2);
3.3 具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3);
3.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环保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 申请和受理
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补充表格(见附件4)一式三份;
4.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3按产品标准要求的申证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一式一份);
注:企业提供的申证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应为系列产品中典型产品,并按标准规定进行全部内容的型式试验(有效期一年的)。
4.1.4县级以上的环保达标证明。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本细则要求的《补充表格》(见附件4)。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2.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及汇总表包括软盘转交审查部。
4.3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4.5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在同一单元内要增加限定类型以外的新的产品,由企业向省级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有效期18个月内的免于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但应按“细则”要求做产品抽样试验和提交型式试验报告,达到合格要求后,更换生产许可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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