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申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信计资[2006]012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信计资[2005]004号)规定,2006年12月31日高级项目经理对接期结束,经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研究,现对高级项目经理对接期后资质申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高级项目经理资质,必须先取得项目经理资质。
二、取得项目经理资质满三年,申报高级项目经理资质的,相关条件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2002]382号)规定执行。
三、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高级项目经理培训(考试)合格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前申报高级项目经理资质:
(一)具有国家认可的IT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具有国家认可的IT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4年以上;
(三)具有IT或相关理工类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4年;
(四)具有IT或相关理工类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5年;
(五)具有IT或相关理工类专业本科学历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6年。
四、提前申报高级项目经理资质的,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近三年内管理过的系统集成项目业绩方面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未发生过责任事故;
(二)验收完成的独立负责的项目及非独立负责的项目中所独立负责的子项目总值在3000万元以上;
其中使用子项目申报资质的,所属非独立负责的系统集成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总值在3000万元以上,申报资质所用子项目(或子系统)项目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2、 项目合同划分了子项目(或子系统),申报资质所用子项目(或子系统)项目金额及负责人明确。
(三)验收完成的项目中至少1项独立负责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在1200万元以上、软件费用占项目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360万元),或至少2项独立负责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在500万元以上、软件费用占项目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150万元)。
五、各高级项目经理培训机构应招收基本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培训,但在满足条件前不能申报高级项目经理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