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软件企业认定评估后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经认定评估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评估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软件企业的认定评估条件、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了企业法人的企业;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6%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三、申请软件企业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评估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填信息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 (四)企业开发及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以及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软件着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企业拥有的《软件产品登记测试证书》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等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请认定年度上一年度的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 (七)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申请认定年度上一年度和当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八)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制度文件列表等; (九)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ISO9000系列证书或CMM/CMMI评估证书,或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和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需求规格说明书、测试报告、用户手册等过程文档记录; (十)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