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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调压器许可证咨询

  • 发布时间:2017-12-21 16: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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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调压器(箱)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务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燃气调压器(箱)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评审、决定、送达、归档、期满换证、变更、补领证书、注销证书的办理。 本事项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由市局实施。 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第440号令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发布   《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9年10月26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9]38号 3        许可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申请要求 4.1 申请人资格 4.1.1 申请人主体条件 a) 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等; b) 申请人在其住所外设点生产的,生产地应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或该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其上级法人单位与其一起申请,上级法人单位为申请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1.2 申请人的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4.1.3 申请人应是 燃气调压器(箱)(包括所有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调压器(箱),具体产品见表4.1.1)的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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