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在中西部地区的内资企业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法定代表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要求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证明其符合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条件的其它材料。
(二)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资格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需要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非法人企业需提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7)证明其符合申请自营进出口资格条件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