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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是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胜诉率高。欢迎您咨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直到法院开庭审判约4个月时间,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还不固定,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做口供是的注意事项,这些及其关键,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2、无罪判决率,简称无罪率,顾名思义,是指法院在刑事审判中作出无罪判决的被告人数占法院审理所有刑事被告人生效判决人数的比率。司法实践中,对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都存在无罪处理机制,如公安的不立案、撤案,检察机关的不起诉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人未经法院审判不得确定有罪。只有法院的判决才能最终确定一个人是否犯罪。
这里所说的无罪率,是指法院审判阶段的无罪宣判。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就有"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之分,1996年《刑事诉讼法》将"无罪判决"进一步区分为"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无罪判决和"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两种。2012年《刑事诉讼法》沿用了1996年规定的两种无罪判决情形。无罪率作为考察案件质量的重要参数,也体现司法独立性和公检法互相制约的功能。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53条明确规定了对被告人定罪的证据标准,要求据以定罪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包括: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有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 司法实践中,侦、控、辩、审各方对刑事案件定罪证据标准、被告人供认和辩解、证据的分析采信等认识可能存在不同,就会产生无罪判决情况。特别是控、审方所处位置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也会不同。
首先,对证据标准理解不同,由个人凭其法律意识和信念去掌握,对案件的处理会产生不同认识。 其次、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也存在不同认识,控方容易看重口供的证据作用,审方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采信较为严格,审查时先将案件中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抽出,看剩余的证据是否能形成有罪的完整证据链条,如果不能,极可能判无罪。
再次,对证据的分析与采信上也存在认识差异,如认定被告人主观故意方面,当被告人对自己主观故意缺乏稳定供述,能否以被告人相关客观行为推定其主观上属于明知状态,控、审双方常常持不同观点。不能要求控、审方办案人员对每一个案件的认识都高度一致,一定比例的无罪判决存在,是司法的正常现象,也是认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客观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