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精神,完善综合创新生态体系,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是指利用财政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创客向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而发放的配额凭证。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科技服务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等。
市科技部门建设服务机构库,服务机构可以向市科技部门申请入库,接受科技创新券,提供相应的科技服务并向科技部门申请兑现。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适用范围包括: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服务。
对已申请或取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科技创新券不重复支持。
第五条 服务机构申请入库包括以下程序:
(一)市科技部门发布入库申请指南;
(二)申请单位按照指南要求向市科技部门提交申请;
(三)市科技部门审核;
(四)市科技部门向社会公示入库服务机构;
(五)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定并下达入库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