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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二)

  • 发布时间:2024-10-17 14: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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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服务机构申请入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机构;

    (二)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科技服务能力,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并具有从事相关科技服务一年以上的业务基础。

    事业单位所提供的科技服务收费应按相关财务制度和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服务机构应当向市科技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件、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上年度完税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五)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一览表;

    (六)可以选择提供相关科技服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科技创新券申请包括以下程序:

    (一)市科技部门定期发布申请指南,确定单次发放创新券的总额度;

    (二)申请人按照指南要求向市科技部门提交申请;

    (三)市科技部门自行或委托专业运营机构、创客空间等组织受理申请。市科技部门按照发放标准和程序,确定拟发放创新券的名单。申领额度超过本次发放总额的,通过抽签或轮候的方式确定配额发放对象;

    (四)市科技部门向社会公示科技创新券发放对象;

    (五)市科技部门发放科技创新券。

    创客个人应当通过创客空间或其它深圳商事主体提出申请。

    第九条 科技创新券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或创客个人,中小微企业划定标准详见《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二)申请人每年申领科技创新券不得超过5次。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创客个人单次申领额度上限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

    (三)申请人在申领年度内有明确的科技服务需求,且科技服务需求在入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内;

    (四)申请人前次申领额度未使用完的不得再次申领科技创新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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