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科技创新券应当向市科技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183.62.232.2:8088/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件、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上年度完税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不提供)或者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五)当年度再次申请时,提供入库服务机构出具的额度使用确认凭证。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应由已入库的服务机构在完成服务事项后,按指南要求定期向市科技部门申请兑现。科技创新券兑现包括以下程序:
(一)市科技部门发布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指南;
(二)服务机构按照指南要求向市科技部门提交申请;
(三)市科技部门初审;
(四)市科技部门委托审计;
(五)市财政部门审核;
(六)市科技部门向社会公示兑现的服务机构及金额;
(七)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科技创新券资助计划,兑现科技创新券。
第十二条 服务机构申请兑现科技创新券应当向市科技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183.62.232.2:8088/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接受科技创新券的科技服务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三)科技服务项目实施有关财务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可以选择提供相关技术服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三条 市科技部门向社会公示期限为10天,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或单位,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部门与市财政部门重新审定。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或单位,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通知。
第十四条 获得科技创新券的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合法地使用科技创新券,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的监督和检查。
科技创新券不得转让、买卖,不得重复使用,过期自动作废。科技创新券有效期一年。
市科技部门可会同市财政部门、市监察部门聘请社会监督员,加强对科技创新券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