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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伙公司的股权怎么继承?合同财产纠纷律师

  • 发布时间:2017-12-07 15:5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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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律师是广州市专业企业法律事务纠纷律师,胜诉率高,特擅长起草各类合同、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买卖合同违约索赔;破产清算及债权债务纠纷律师.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A座,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合伙财产份额的继承

        我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我们总共有10个合伙人,在企业运营期间,合伙人段某由于遭遇车祸去世。我们之间的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合伙人的资格,但段某只有唯一的一个继承人即他14周岁的儿子。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该如何处理合伙人资格继承的问题-伍先生

      合伙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依合伙协议的约定取得合伙人的资格。但段某的儿子只有14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0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由此可见,由于你们之间的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资格人的继承,段某的继承人可以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但同时该条还规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段某的唯一继承人只有 14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尽管有合伙协议的约定,但是仍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才能取得有限合伙人的资格,同时你们的合伙企业也应该相应的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如未能得到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则应该将段某的财产份额退还给段某的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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