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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产品登记条件
国产软件产品申请登记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单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申请单位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且拥有该软件产品知识产权;
3、软件产品经工信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二、软件产品命名规范
1、软件登记名称应有三个部份组成:
企业品牌 + 软件产品的用途和功能 + 版本号
注:企业品牌可以是企业的‘商号’,或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商标’号,使用商标的须提供商标注册登记证明。
2、软件产品名称应以‘软件’结尾,如:**** 软件 V1.0.非系统软件不得以系统软件结尾;
3、一般不得以全外文命名;
3、软件产品名称不宜太长,一般在15个汉字内。
三、软件产品登记材料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软件产品样品(不方便可不提供);
(四)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即著作权证书;
(五)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四、软件产品登记程序
1、软件产品登记每月20日前受理一批;
2、申请日次月20日后,拟登记软件产品名单在工信部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3、社会公示无异议,则向企业颁发软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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