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融资租赁公约》的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目前我国规范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1996年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等。
在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包括两种类型:一般融资租赁(含内资与外资)与金融租赁公司。以下将对其各自设立条件、设立程序、业务、监管及其区别、发展现状等予以简述。
一、一般融资租赁公司
(一)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根据《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商务部负责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被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