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3、申办人(代办人)身份证,代办人受委托办理餐饮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
4、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设置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5、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清单);
6、 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近期餐(饮)具消毒效果检验合格报告;使用集中式餐(饮)具的要提供集中式消毒服务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和集中式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
7、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去向说明与处理措施;
8、 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9、 省级食药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10、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提供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 ,与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设备设施清单。
四、补办《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遗失补办:
1)补发申请报告;
2)非负责人来办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3)刊载遗失声明的当地主要报刊原件(遗失声明应刊登20日以上);
2.毁损补办:
1)补发申请报告;
2)非负责人来办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3)损毁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五、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报告;
2.非负责人来办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3.法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须采用A4纸电脑打印 ,并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可以是骑缝章)或法人代表(业主)私章,按以上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附封面、材料目录),一式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