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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的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形式审查、合议审查、口头审查。分别介绍一下。
(一)形式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书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包括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专利,是否已经授权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是否符合格式要求;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否属法定理由等。
(二)合议审查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合议组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不得扩大专利保护范围,不得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可主动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当事人可以选择和解。
(三)口头审理 当事人可以依据下述理由,请求合议组口头审理(开庭审理): 1.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 2.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 3.需要实物演示; 4.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作证。
(四)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分为三种类型: 1.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3.维持专利权有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生效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如当事人不服无效决定,可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