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核名,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规范
外文名称是中文名称的译文,属企业根据自己对外经营活动的需要翻译使用的问题,在使用英语地区翻译成英语,在日语地区翻译成日语等等,只要译文符合国际通用翻译原则,与中文名称一致即可。
汉语拼音字母本身不是汉字,仅仅是汉语学习的一种工具。
企业名称中有下列情况的,不视为使用数字:
(一)地名中含有数字的,如"四川"等;
(二)固定词中含有数字的,如"四通"等;
(三)使用序数词的,如"第一"等。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企业是社会经济生活的细胞,维护国家整体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守社会的公共道德,不仅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第一个企业应尽的义务。
由于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个民族有着不同的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尊重各民族的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维护民族团结和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的一贯政策。因此,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企业,申请和核准企业名称时应请注意当地各民族的生活习俗和宗教习俗,回避当地民族和宗教的禁忌。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认、可能损害他人的利益的内容。企业依法享有名称权,但是企业在申请、使用企业名称时,同样不得侵害其他企业的名称权。特别是企业通过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禁止。如企业名称造成混乱;或企业名称含有在经营活动中具有损害他人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商誉性质的虚伪说法;或企业名称中含有在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用途和数量易于产生误解的表示和说法等等。无论上述情况出现在申请申请名称登记注册时,还是出现在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企业名称的使用过程中,企业均有义务予以调整。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企业名称为仅仅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同时也应符合其他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
企业名称是企业权利和义务的载体,企业的债权、债务均体现在企业名称项下。由于企业变更名称后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可能让社会公众或企业的客户周知;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在一定时间内其全权债务不可能全部清结,在此期间如一个新的企业使用与上述企业完全相同的名称,虽不构成重名,但却易引起公众和上述企业特定客户的误认。因此,企业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三年的原名称相同,或者与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三年的企业的名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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