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建筑、铁道车辆和汽车用与安全性能相关的各类玻璃产品,其中汽车用安全玻璃包括农用车及其它道路车辆用安全玻璃(以下统称为汽车用安全玻璃)。
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汽车用玻璃包括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区域钢化玻璃、塑玻复合材料、安全中空玻璃等;与安全性能相关的建筑用玻璃产品包括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安全)中空玻璃等;与安全性能相关的铁道车辆用玻璃产品包括前窗夹层玻璃、前窗以外用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及安全中空玻璃等。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3.认证实施基本要求
认证实施的基本环节包括认证申请、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及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3.1认证申请
3.1.1单元划分原则
3.1.1.1 认证单元的划分原则上根据认证产品的种类、厚度、结构、透射比、密封方式和材料进行划分。同一制造商,不同加工场地生产的相同产品视为不同单元。
申请文件
认证委托人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必要的申请资料,包括:
1)委托人、制造商和生产厂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它证明其法律地位的文件;
2)当委托人、制造商和生产厂不一致时,应提交符合要求的委托加工协议副本;
3)生产厂概况;
4)生产厂的质量管理文件;
5)生产/检验所需的主要生产设备、仪器清单及检测设备计量检定或测试证书;
6)拟申请认证的产品描述;
7)关键原材料及供应商清单;
8) 认证机构要求的其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