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提醒广大纳税人,企业如果不经营,又不注销税务登记、又不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经实地检查,将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法人代表在新办税务登记时就会遇到很多麻烦。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若国地税联合发放税务登记证且需由地税局先注销的,则提交《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收缴税务登记证件证明单》
2.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4. 已剪角的发票领购簿;防伪税控企业注销的,应收缴金税卡和IC卡。
5.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报告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