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海湖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各拆除单位按照下列标准和要求对拆除工地进行规范:
1、拆除工地四周除出入口外应进行封闭围挡,围挡设置应连续,不能中断或留有缺口,围挡支撑应做到坚固、稳定、安全,围挡底端应设置基础,基础部分高度不得低于0.2米,并采用坚固、稳定的材料(砖、砼、钢构件等),基底应夯实坚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2、拆除工地出入道口应当进行混凝土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安排保洁人员对驶出拆除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拆除工地设有排水沟和沉淀池,确保排水畅通和排放的泥浆水经过沉淀,不得使废水、泥浆流到拆除现场外。
3、拆除房屋,应当保留水源,对房屋浇水后,在湿润状态下拆除,防止粉尘飞扬;拆除3层以上房屋,应当搭设防护架,拉设防护网,按照自上而下、逐层逐件的工序实施拆除,严禁抛撒建筑垃圾,拆除前应先浇水,拆除时采用喷雾车、洒水车等设置边拆边浇,控制粉尘;无法解决水源的,可采用洒水车等多种方式进行浇水;实施爆破拆除的,应按相关部门的规定组织施工,做好防尘降尘工作。
4、风速4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房屋拆除单位必须暂时停止房屋拆除作业,并对拆除工地采取湿化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飞散。
5、拆除房屋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清运,确需在拆除工地暂时存放的,应当书面报拆除工地所在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建筑垃圾进行覆盖处理,且堆放高度必须低于围墙高度。拆除工程完成后15日内未开工建设的,应采取覆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若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超过半年的,拆除现场的裸露地面应采取防尘措施。
6、拆除工地出入运输车辆应保持干净卫生,不带泥上路,不超量运载,做到密闭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保持低速,保证运输过程中不产生扬尘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