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汪先生
申请小额贷款公司具备条件
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7亿元,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2、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建议至少盈利在7000万以上,纳税额三年累计达到1800万以上,企业的固定资产达到14亿以上)。
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5、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相应级别人员,以下同),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1、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应从事金融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银行业从业5年以上经验),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
2、拟任董事、监事、法人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从事经济、金融类相关工作3年以上,有大学专科以上(含)学历。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场所面积至少为300平米以上,通过消防验收。
(五)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2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六) 优先支持和引导以下类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1、重点服务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鼓励类产业中小微型企业的。
2、重点定位于改善社会民生、促进创业拉动就业和扶贫济困工作的。
3、重点立足于探索推动自主创新、产业转型升级战略实施以及社区股份公司转型升级等体制机制创新突破的。
4、重点依托于实力雄厚、业内知名的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或同类机构)、行业协会(或商会)发起设立的。
5、市金融办应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市各区(新区)均衡布局和发展,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在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优先试点。
一、什么是小额贷款公司? 答: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目的和意义? 答:建立小额贷款公司是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05年以来,全国部分省市县及县以下地区已经试点设立了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对于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为引导民间资本向正规化转移,引导民企资本向金融服务业发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有哪些? 答: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有省金融办、市(地)、县金融办或相关机构、公安局、工商部门、银监部门及人民银行。 省政府授权省金融办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制定和完善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等工作。各市(地)、县(市、区)指定的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县级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持续、动态的日常监管。市、县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多方联动的协同监管机制,组织工商、公安、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重点防范和处置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