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要求
⑴ 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⑵ 申报条件
育婴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经本职业育婴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育婴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取得本职业育婴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育婴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取得本职业育婴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级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育婴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取得本职业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育婴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取得本职业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取得本职业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⑶鉴定方式:本职业采用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
⑷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5,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
⑸鉴定时间:理论知识考试为9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采取抽签方式,每人操作四个工作内容。
⑹鉴定场所设备: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实际操作训练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