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4-25 15: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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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债务转移款8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第三人系朋友关系,第三人于2014年11月2日、2015年4月14日分别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60000.00元,共计80000.00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
2016年5月19日,原、被告及第三人协商,将第三人对原告的上述债务80000.00元转移给被告,用于折抵第三人对被告的部分债权80000.00元,三方签订了债务转移合同,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债务转移款,被告推诿至今未支付,现原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至贵院,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被告应承担向原告支付债务转移款义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9日,原、被告及第三人协商,将第三人对原告的债务80000.00元转移给被告,用于折抵第三人对被告的部分债权80000.00元,三方于当日签订了债务转移协议,该协议由原告向法庭当庭提交质证并在卷为凭,第三人亦对协议的事实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第三人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原告、被告、第三人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书》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故原告王玉奇的诉请成立,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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