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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

  • 发布时间:2018-08-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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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6年2月5日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之规定,新申请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以下四种情形需要提交《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一、新申请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

    二、对于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三、已登记且尚未备案产品的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四、已登记且备案产品的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对于已登记的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参见上述《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本人作为投资专业律师,现根据公告附件《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之要求,起草《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供管理人及开展专项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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