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4-21 15: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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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3月份至2016年7月份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476000元,并于2016年7月3日立一张借条,由被告签名。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至今仍未归还。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据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7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庭审时,原告称与被告原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6年6月份离婚。离婚前,在2015年3月9日至2015年11月6日期间,原告应被告要求分六次共计向被告转款37.6万元,当时被告称是做生意用。离婚后,2016年7月,被告让原告拿10万元去帮忙,原告拿着10万元现金找到被告,才发现被告是打麻将欠他人赌债,原告质问被告之前转款的37.6万元的去向,被告无法合理解释,在双方协商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确认之前的37.6万元转款以及原告给付的10万元现金为借款,该借条的内容为:“由于生意周转需要,今向吕某借款100000(拾万圆人民币),连同去年的借款376000(叁拾柒万陆仟圆),共计476000(肆拾柒万陆仟元),一旦生意好转即行归还,口说无凭,立此为据。”原告为了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交了《借条》、银行转款流水明细单为证。
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辩称其目前没有能力还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借款47.6万元,有原告提交的《借条》、银行转款流水明细单以及在案庭审笔录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在《借条》中并未约定借款期限,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本院依法判令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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