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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应进项税额转出怎样处理?

  • 发布时间:2017-05-17 14:3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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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应进项税额转出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提供职业和婚姻中介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其中婚姻中介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2016年5月1日购进复印机一台,在会计上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折旧期五年,兼用于上述两项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货物金额1万元,于当月认证抵扣。2016年12月,该纳税人将上述复印机移送至婚姻中介部门,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

      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应于发生的次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的净值=10000-(10000÷5÷12×6)=9000元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9000×17%=1530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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