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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四大误区你了解过吗

  • 发布时间:2017-05-17 16: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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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信很多人都知道股权转让中存在了很多的误区,如果你不了解的话办理起来也是非常麻烦的,所以了解纳税问题对于每个人来说都非常的重要,那么股权转让的纳税误区你知道多少呢?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一、股权转让阴阳合同中的“避税”条款无效

      《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转让方不须就股权转让

      价款向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的发票,但需出具收据或收条的约定,属《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应为无效条款,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案涉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股权转让协议》的其他条款及《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二、实缴注册资本0元,股东0元转让股权也要缴税

      某物业管理公司的股东王女士,将其持有公司的10%股权(股东约定认缴现金资本100万元,王女士占10%应出资10万元,实缴0元)以人民币0元转让给了刘先生。王女士认为本次转让股权收入为0元,实收资本也是0元,无转让所得,应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股东转让股权并完成工商变更,即使没有收到股权转让款也要缴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四、纳税人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并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不予退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经过阅读上文,相信很多人对此也都有了更加详细的了解,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咨询会给你做出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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