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质及纳米物质不适用于以上原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3.7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生产应符合GB 31603的要求。
4 限量要求
4.1 一般要求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总迁移量,物质的使用量、特定迁移量、特定迁移总量和残留量等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对于总迁移限量、使用量、特定迁移限量、特定迁移总量限量和残留量等的规定。
4.2 特殊要求
4.2.1 对于同时列在GB 9685和产品标准中的同一(组)物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终产品中该(组)物质应符合相应限量的规定,限量值不得累加。
4.2.2 复合材料及制品、组合材料及制品和涂层产品中的各类材质材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各类材料有相同项目的限量时,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整体应符合相应限量的权重加和值。当无法计算权重加和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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