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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社保代缴,广州劳务派遣,休产假后能否合并享受当

  • 发布时间:2017-06-14 09:5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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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年休假?

      

      商女士是某旅游公司的导游,2016年10月生育,开始休产假。2017年4月,商女士休满了188天产假(含当地地方法规规定的3个月的奖励假期)。

      

      产假结束时,商女士向公司提出,因孩子需要照顾,希望将2016年度与2017年度的共10天年休假与产假合并休完。公司认为,商女士在2016年已休了近3个月的产假,2017又休了3个多月的产假,不能再享受带薪年休假。何况,公司业务繁忙,急需商女士返岗工作。

      

      那么,商女士休过产假以后,还能再享受带薪年休假吗-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享有的休假权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除了一般的法定98天产假外,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关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规定,各地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生育女职工奖励假期。

      

      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是指连续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劳动者,根据其累计工龄享受的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有权享受年休假。这里的“连续工作时间1年”包括三种情况:

      

      1

      

      本单位连续1年

      

      2

      

      其他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1年

      

      3

      

      外单位与本单位连续相加满1年。

      

      年休假的天数根据职工的累计工龄来确定。

      

      但是,当劳动者享受了某些假期后,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安排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根据上述规定,请事假、病假以及享受寒暑假的职工,具备相应条件后,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果当年已经享受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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