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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农业部肥料登记证办理与肥证到期续展服务

  • 发布时间:2018-05-15 15:23:28
    报价:面议
    地址:山东,潍坊,青州市海岱步行街东首路北
    公司:潍坊市德丰壹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手机:13356728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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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已认证

    一、总体要求:

      1、申请者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生产者可由其在中国设的办事处或委托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者。

      2、申请肥料登记应当按照登记类型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相关资料

      申请者所提供登记资料,应列出总目录,包括所有资料的标题、排列位置和页码。

    二、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分四种类型:

    提供各种类正规肥料登记证、化肥贴牌生产手续贴牌使用,全国正规代办农业部肥料登记证,提供肥料到期续展,临时转准字证续展等。企业标准,商标注册,注册国内外公司,    青州德丰脱经理 电话(电话同)

      1.临时登记——经田间小区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2.正式登记——在获得临时登记后,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3.续展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生产者应当申请续展登记。

      4.变更登记——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产品使用范围、名称和企业名称等未涉及产品质量的,生产者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三、申请临时登记,申请者应填写《微生物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3份),并提交下列中文资料及肥料样品。其中,毒性报告、菌种安全鉴定报告可以在办理登记时委托受理单位送相关或指定单位办理;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如没有要求可不提交。

      1.生产者基本概况

      首次申请肥料登记,应提供肥料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资料。包括:

      (1)工商注册证明文件。

      境内产品,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括申请登记的肥料类。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提交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签发的企业注册证书和肥料管理机构批准的生产、销售证明,以及企业符合肥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和在其他国家登记使用情况。这些证明文件必须先在企业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或由企业所在国(地区)外交部门(或外交部门授权的机构)认证,再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企业所在国(地区)使馆(或领事馆)确认。

      (2)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

      包括企业的基本概况、人员组成、技术力量、生产规模、设计规模等。

      (3)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资料。

      包括产品类型、产品名称、技术来源、主要有效成分;产品剂型、可溶性、稳定性、质量保证期;适用作物范围以及对作物产量、质量、环境生态的影响;生产基本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简述。

      微生物肥料还应提供使用微生物菌种的来源、分类地位、培养条件、检测方法、菌种安全性,以及产品中所使用菌种的鉴定材料、菌体、菌落照片和抹片等资料。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还应提交在其他国家(地区)登记使用情况,产品原文商品名和化学名,以及主要成分的商品名、化学名、结构式或分子式。

      (4)商标注册证明。

      商标注册为非强制性法律文本,但建议生产者申请商标注册。属协议使用商标的,应提交商标持有者允许使用该商标的协议书等合法文件。

      (5)无知识产权争议的声明。

      2.产品执行标准

      (1)境内产品,应提交产品执行标准。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产品的企业标准中各项技术指标,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企业标准必须提供产品各项技术指标的详细分析方法,包括原理、试剂和材料、仪器设备、分析步骤、分析结果的表述、允许差等内容。分析方法引用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注明引用标准号及具体引用条款。

      微生物肥料产品的标准,还应提供检测用的微生物培养基配方、培养条件、菌体特征等资料。

      企业标准必须经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应提供肥料的理化性状、质量控制指标和检验方法,以及企业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产品质量保证证明。

      3.产品标签样式(包括标识、使用说明书)

      产品和包装标明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产品;所有文字必须合乎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不得大于汉字,计量单位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产品标签应包含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以醒目大字表示):应当使用表明该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并符合下列条件: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在使用“商标名称”或其他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本条1或2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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