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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收货人注册AQSIQ代理

  • 发布时间:2017-06-26 14: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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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办理指南        代理登记国内收货人注册证书

      一、事项名称 

    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 

      二、设定依据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第119号)

      《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公告》(2009年第91号)

      《进口固体废物管理办法》(2011年第12号)

      《质检总局关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和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57号)

      三、申请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进出口贸易经营资质;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四)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评审记录表》(以下简称“现场评审记录表”,见附件1)中的评审要求,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制度;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利用单位。

    杭州环检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宋经理  手机():  QQ:   邮箱

    业务范围:

    1.AQSIQ注册、延期、变更;

    2.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注册、延期、变更;

    3.进口棉花供货商注册登记证注册、延期、变更;

    4.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注册。

    四、办理材料

    国内收货人应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打印填写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2);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注册登记证》等进出口资质许可文件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于已经获得ISO9001等质量体系认证的,还应提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及其加盖公章的彩色复印件;

    (五)代理国内利用单位进口的,应当提供代理进口文件、加盖公章的国内利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国内利用单位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准予利用进口废物原料的相关文件证明,如:《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

      五、办理流程

    1 .受理 

    (1)国内收货人可以通过“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 http://202.99.59.138:82/ )提交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在网络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的30天内,国内收货人应将全套书面注册登记材料寄送重庆检验检疫局。

    (2)重庆检验检疫局自收到注册登记申请书面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注册登记申请的决定:

    (一)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3)。

    (二)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件4),通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5)。

    (三)申请人补正材料后,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受理通知书;资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视为放弃申请,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3)重庆检验检疫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专家评审组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2 .评审和批准 

    (1)重庆检验检疫局受理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请人进行评审。

    (2)评审分为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两部分进行,以验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一致性,查证国内收货人企业内部管理及质量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评估其保证进口废物原料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要求的能力。

    (3)经书面评审符合要求的,书面评审合格;不符合要求的,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不予注册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不予注册登记通知书”,见附件6)。

    (4)对书面评审合格的申请人,评审组应当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评审程序》(见附件7)和现场评审记录表中的评审要求进行现场评审。

    (5)经评审组现场评审,可以对申请人做出以下三种评审结论:现场评审合格;现场评审有条件通过;现场评审不合格。

    (6)被判为现场评审有条件通过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存在的不符合项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申请人整改完毕,经评审组跟踪评审通过后,现场评审合格;否则,现场评审不合格。评审组在书面评审或现场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反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事实的,应终止评审,并判为评审不合格。

    (7)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长应当及时组织编写现场评审报告,提交直属检验检疫局。

    (8)直属检验检疫局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9)对评审合格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登记,颁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10)《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11)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情况可对评审组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抽查。

    3 .变更、重新申请和延续

    (1)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重庆检验检疫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一)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提交本细则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二)所代理国内利用单位发生变化的,提交本细则第七条第一、六项规定的材料。

    (2)重庆检验检疫局应当自收到国内收货人变更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注册登记的决定。

    (3)国内收货人的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重庆检验检疫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国内收货人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的,国内收货人应及时提交变更说明。

    (4)国内收货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资格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重庆检验检疫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本细则第七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的材料以及生产经营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内收货人名称、办公及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

    (二)国内收货人生产经营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

    (三)证书有效期内进口废物原料的情况,国内收货人自行加工利用的,还应当提供加工利用废物原料的情况。

    (5)重庆检验检疫局应当自收到延续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的决定。

    六、监督管理

    1 .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国内收货人实施现场检查、验证、追踪货物环保质量状况等形式的监督管理。

    2 .检验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国内收货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核查国内收货人有无违反我国进口废物原料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抽查验证国内收货人是否将进口废物原料交付相应的国内利用单位;

    (三)掌握注册登记国内收货人环保项目不合格废物原料的退运情况;

    (四)抽查其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正常、有效;

    (五)上级机构交办的其它监督管理工作。

    3 .已获得注册登记的国内收货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进口的废物原料实施90日全数检验:

    (一)进口的废物原料存在严重货证不符、申报不实,经查确属国内收货人责任的;

    (二)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一年内首次发生进口废物原料环保项目检验不合格,经查确属国内收货人责任的;

    (四)现场检查发现质量控制体系存在缺陷的;

    (五)撤销注册登记资格后重新获得的。

    4 .已获得注册登记的国内收货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进口废物原料实施180日全数检验:

    (一)一年内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废物原料累计2批(含)以上,经查确属国内收货人责任的;

    (二)在90日加严检验期内再次发生本细则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况之一的。

    5 . 国内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撤销其注册登记:

    (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有关证件的;

    (二)将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注册登记编号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

    (三)进口废物原料未按注册登记要求交付相应的国内利用单位,属国内收货人责任的;

    (四)180日全数检验期间,再次发生本细则第三十三条情形之一的;

    (五)未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实施退运的;

    (六)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6 .对于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实地走访等方式无法正常联络的已获注册登记的国内收货人,经调查与注册登记信息不符,经公示30日后,按照企业不接受监督管理处理,撤销其注册登记资格。

    7 .已获注册登记的国内收货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其注册登记证书:

    (一)不再从事废物原料进口贸易的;

    (二)营业执照失效或被工商部门注销、撤销的;

    (三)失去对外贸易经营权的;

    (四)注册登记证书到期,未申请延续的;

    (五)其他无法正常使用注册登记证书的。

    8 .国内收货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登记的,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登记。该国内收货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注册登记。

    国内收货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该国内收货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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