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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布吉欠款纠纷律师、深圳坂田借款纠纷律师

  • 发布时间:2025-04-21 15:3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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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胡某某、蕙天公司民间借贷、股权转让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诉称:被告胡某某系被告蕙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9月28日,被告胡某某以被告蕙天公司急需资金周转为名,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加上原股权转让合同尚欠原告尾款33万元,共计133万元,借期为两个月,月息2分,按月计算。当天,原告将100万元转给了被告胡某某。如今,归还借款的期限早已过去,但是两被告没有支付任何借款和利息。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借款本息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33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时止的利息。 原告朱某某为支持其诉请,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2015年9月的借款协议书一份,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33万元,双方约定按照月利率2%计息,借款期限不超过二个月的事实。 2、2015年9月招商银行的客户回单一份,以证明原告已于2015年9月将100万元的借款转入被告胡某某的账户。 被告胡某某、蕙天公司辩称:被告胡某某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加上原股权转让合同尾款33万元,共计133万元是事实。同意借款100万元按月利率2%计息,但认为股权转让合同的尾款33万元不应该计息。因为目前企业的资金压力特别大,仅能维持企业的生产和支付工人的工资,没有能力偿还债务,只能待明年情况好转后开始偿还。 被告胡某某、蕙天公司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被告胡某某以公司生产经营需资金周转为名,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加上原股权转让合同尚欠原告尾款33万元,共计133万元;借期不超过两个月,可以提前归还;月利率20%,即月付利息26600元。 被告蕙天公司在借款协议书上借款人处加盖了公章。当天,原告从其招商银行的个人账户将100万元转至了被告胡某某的账户。借款偿还期限到后,被告胡某某、蕙天公司未返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款未果,故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胡某某、蕙天公司间的借款合同及股权转让合同均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被告胡某某、蕙天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向原告返还借款100万元及股权转让合同的欠款33万元,共计133万元,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胡某某、蕙天公司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因双方在借款协议书中约定被告股权转让合同的欠款33万元按月利率2%计息,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胡某某、蕙天公司按月利率2%支付股权转让合同欠款33万元的利息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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