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而言,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无法再继续开展经营活动。吊销营业执照也是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之一。按照《公司法》第180条的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公司应当解散。公司股东应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在清算期间、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通过申报债权参与清算分配、实现自己的债权。
公司因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后、往往被登记机关直接依职权注销。立法上的模糊界定、致使了实践中这些错误的做法。新公司明确了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和撤销是公司解散的一种原因。在程序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和撤销后、应当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组织清算、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