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具修理工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在本职业连续见习1年(含1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模拟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3,且不少于3名考评人员;综合评审委员不少于5人。
鉴定时间: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min, 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不超过120min。
鉴定场所设备: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具有必备的设备、工具,安全设施完善的场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