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简章
按照国务院“严格评估专业资格设置管理”的要求(国办发[2003]101号),原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二手车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2]825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二手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186号)精神,“对二手车鉴定估价师的考核颁证工作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证书的原则,由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统一组织实施”,“申请参加二手车鉴定估价师考试鉴定的人员,由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按照二手车鉴定估价师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统一组织考核鉴定工作。对通过考核鉴定工作的人员,由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根据国经贸贸易[2002]825号文件和劳社厅函[2005]186号精神,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将完善对二手车鉴定估价师的自律性管理制度,并将对经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考核鉴定且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注册登记,颁发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印制的《二手车鉴定估价师注册证书》。对目前有关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组织的二手车鉴定估价师培训考核人员,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将不予注册,未经注册的二手车鉴定估价师不得执业。
培训对象
对象
各开展以旧换新业务的品牌汽车经销商;
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评估机构;
其他从事机动车租赁、拍卖、报废回收、置换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
有关车辆检测鉴定机构和其他从事旧机动车贷款、抵押、典当、保险、理赔、维修等业务的从业人员。
二手车评估师培训;服务热线;招生刘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