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条件:
(1)企业投资者应具有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相关行业的经历。
(2)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3)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不少于三年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4)企业应当以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
(5)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
(6)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符合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规定。
2、提供资料
(1) 《从事商业保理(含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业务企业信息登记和告知承诺表》
(2)拟设立企业内部在风险评估、监控等风险控制方面的制度规定;
(3)投资者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从事相关行业经历的证明材料;
(4)拟设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风险控制部门人员资历证明;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