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适用于被设计成由电网电源、电源设备、电池或远程馈电系统供电的,预定用来分别接 收、产生、录制或重放音频、视频和有关信号的信号的电子设备。也适用于被设计成专门与上述设备组合使用的设备。
主要适用的是家用和类似用途的设备,但也可以是在公众聚集的场所中使用的,诸如在学 校、剧院、礼拜场所中所用的设备。也适用于供上述场所使用的专业设备,除非这些 专业设备在其他标准范围内已有专门的规定。 标准仅涉及上述设备的安全,而不涉及其他特性,如式样或性能。 如果上述设备被设计成诸如用一种集成的调制解调器与通信网络或类似网络相连,则标准也适用于这种设备。
属于本标准范围内的一些设备举例如下:
——声音和/或图像的接收设备和放大器;
——独立负载换能器和源换能器;
——预定为本标准范围内的其他设备电源供电的电源设备;
——电子乐器和与电子或非电子乐器连用的电子辅助设备,如节拍发生器、音调发生器、音乐调谐器以及类似设备;
——音频和视频教学设备;
——视频投影仪;
——视频摄像机和视频监视器;
——视频游戏机和升降装置游戏机;
——电唱机和光盘机;
——磁带录放机和光盘刻录机;
——天线信号转换器和放大器;
——天线定位器;
——民用频段设备;
——成像设备;
——电子光效果设备;
——用于报警系统的设备;
——使用低压电网作为传输媒质的相互通信设备;
——电缆前端接收机;
——多媒体设备;
——专业通用放大器、电唱机或光盘机、磁带录放机、录像机和有线广播扩音系统;
——专业音/视频系统;
——摄影用电子闪光设备等等。
湿热处理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在热带气候条件下使用的设备,10.2的湿热处理条件按热带气候条件处理。对预定仅在非热带气候条件下使用的设备,其湿热处理条件按CTL决议(决议单号:624/07)的规定进行。
10.2的湿热处理条件修改为:湿热处理要在空气相对湿度为(93±3)%的湿热箱中进行。
设备应承受温度为40℃±2℃,相对湿度为(93±3)%的湿热处理。
预定仅在非热带气候条件下使用的设备,湿热处理时空气相对湿度为(93±3)%,在能放置设备的所有地方的空气温度要保持在20 ℃~30 ℃之间不会产生凝露的任一方便的温度值(t±2)℃范围内。
对于高海拔地区使用的设备,考核其绝缘性能的预处理应当是承受温度冲击的湿热预处理条件,具体要求还在考虑中。在10.2最后增加注4:预定在海拔2000m 以上至5000m 使用的设备,考核其绝缘材料特性所需要进行的预处理的条件和要求正在考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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